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教办〔2016〕5号)、《教育部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等3家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教办函〔2017〕4号)、《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车辆使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车改办〔2015〕12号)等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公务活动用车范围
公务活动用车是指学校党政机关保障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时需乘坐和使用的机动车辆。
学校坚持节约环保、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公务出行分类保障。
合肥市城区公务出行,普通公务应首先考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采取租赁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车辆保障出行。应急等特殊公务出行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使用学校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
合肥市城区之外公务出行,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交通费用。
二、公务活动用车管理
(一)实行车辆定点租赁制度。学校公务活动用车在过渡期内原则上采取定向租赁方式,委托和购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的车辆服务来保障。财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合理确定并公开租车服务价格和服务标准。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须确保车辆满足公务活动需要,原则上安排国产自主品牌车辆,轿车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因外事等特殊公务活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供其他车辆。
(二)严格车辆租赁审批管理。学校公务活动需租赁车辆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报备手续,填写《公务活动用车租赁审批单》,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统一调度车辆。
(三)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校级领导在合肥市城区公务活动出行时,费用由个人自理;在合肥市城区之外公务出行时,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据实报销交通费用。参加集体公务活动、应急公务活动、乘坐通勤班车等情形不在此列。
(四)校级领导干部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因应急公务往返工作地和居住地需租赁车辆的,可由本人提出,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
(五)离退休校级干部因以下事由经批准可申请用车:参加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学校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受学校委派执行公务活动的;其他应急和处置突发情况需出行用车的等。
三、公务活动用车经费管理
(一)加强公务活动用车经费预算管理,强化费用管控,严格支出管理。
(二)车辆租赁服务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附车辆租赁审批单、租车费发票、结算清单等凭证。
(三)大额车辆租赁费原则上执行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目录制度,采用转账支付或公务卡结算。
四、严守公务活动用车纪律
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公务活动用车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和公务活动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标准乘坐公务活动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活动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强化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由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各相关单位和控股企业公务活动用车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