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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管理常识(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3-09-23    浏览次数:

一、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1)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2)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上述第一种行为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是不言而喻的。

第二种行为为什么也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呢?这是因为,违反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失去合法的有效的控制可能会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一是能够确认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二是不能够确认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第一种情况未造成泄密,可按违反保密制度论处;第二种情况则应视为泄密。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使国家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触范围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确认国家秘密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同时,国家秘密失控或泄露后,其危害后果往往是潜在的,不能马上显露,有的甚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无法得到证实。如果把危害后果规定为构成泄密96必要条件,那么,在泄密案件的处理上,就会出现久拖不决的现象,对严重的违法泄密犯罪行为也难以给予及时准确的打击和制裁。这对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不利的。

二、什么是故意泄密?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使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思想麻痹,疏忽大意,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秘密实施有效的管理而泄露国家秘密,或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却因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而泄露国家秘密。

三、什么是过失泄密?

过失泄露,尽管行为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是,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却是显而易见的。在现实生活中过失泄密在泄密事件中所占的比例也较高。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过失泄密是一种犯罪行为,有利于提高人们的警觉,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至于情节严重与否,则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泄密行为发生的前后表现,泄密行为发生的特定时间与地点,以及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来考察判断。按照《保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管是故意泄密还是过失泄密,只要是“情节严重的”,就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泄密的形式有多种,渠道也有很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几个方面:

(1)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2)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3)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4)互联网上泄密;

(5)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五、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思想麻痹,保密观念淡薄;

(2)缺乏保密常识,过失泄密;

(3)保密管理措施不严,存在泄密隐患;

(4)保密防范和保密检查技术落后;

(5)对泄密查处不力。

六、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1)抓涉密人员的审查。对进入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把关,按照要求对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且经常进行教育和观察;

(2)抓保密教育。保密教育要突出重点,在广泛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

(3)抓监督管理。加强对承办、使用、管理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保密权利和义务,使涉密人员在从事涉及国家秘密的活动中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规范办事,防止泄密问题的发生;

(4)抓违纪处理。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人员,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严肃查处泄密事件及其责任人,可以教育本人和警示他人,这同样是防止泄露国家秘密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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