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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5-12-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内公务活动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等,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办学实体、直附属单位的国内公务活动(以下简称“公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务活动,是指国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兄弟院校等来校以及学校相关人员外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

条 公务活动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规范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公务活动管理

学校组织的公务活动实行规范管理、分级负责。校级公务活动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业务归口单位公务活动由归口单位负责,需要分管(联系)校领导出席的,应提前向分管(联系)校领导报告,并向党政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要加强国内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六条 国内公务外出确需出访单位接待的,学校派出单位应当向出访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国内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原则上同一国内公务外出活动,参加的校领导不超过3人,工作人员不超过2人,职能部门人员应尽量精简。

学校因邀请接待对象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活动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活动范围。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和标准,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进行统筹安排。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未经审批的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制作电子显示屏,不得插彩旗,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严禁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

各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考察调研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师生,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三章 公务活动标准

第十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所在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优先安排在校内宾馆。如需安排到校外的,应当安排在学校协议酒店或安徽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里摆放果篮和花篮。

除工作需要外,学校陪同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安排住宿用房。

第十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学校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工作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如需安排到校外的,应按照厉行节约、符合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地点,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用餐标准不得超过150元/人。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提供香烟,不上酒。

同城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联系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可安排工作简餐1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50元/人。

十三公务接待的校内出行活动鼓励步行,如确需安排校外出行活动及使用车辆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十四学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章 公务活动经费

十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活动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公务活动经费的预算总额。公务活动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公务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十六公务活动经费预算实行归口申报,党政办公室统筹负责学校非办学实体公务活动经费预算申报,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党政办公室提交公务活动经费年度预算使用申请,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公务接待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和清单制度。各单位安排公务接待前,应当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接待对象公函一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单位名称、接待事由、用餐标准、陪同人数、经费预算、学校接待单位意见等。公务活动结束后,各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报单位负责人审签。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活动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的审核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对象公函(邀请函、访问函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及接待审批单、接待清单,不得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凭证不全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第十公务活动费用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问责

二十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公务活动经费的财务审核和流程控制。审计部门在确保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对学校公务活动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接待场所运营管理中相关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务活动经费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学校公务活动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活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出访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公务活动服务;

(五)其他违反公务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活动范围;

(六)其他违反公务活动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外事及港澳台接待工作应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具体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因学术交流、科研活动等业务工作需要发生的业务接待费,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合肥工业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稿)》(合工大政发〔2015〕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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