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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信访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1-10-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来信来访,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7〕51号)、《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07〕6号)和《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疏导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将信访事项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学校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部门负责、协调有序、运转顺畅、高效便民的信访工作领导体制。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处理本部门、单位工作中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公开处理信访事项,为教职员工、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反映问题、意见、建议或投诉提供便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此实行打击报复。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采用本规定第二条的形式向学校信访的组织或个人。

第七条 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信访人反映问题完毕后,应按要求尽快离开接待场所。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学校信访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或住址)、联系方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向学校信访的,应到学校信访办公室或接待场所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进行缠访闹访,有过激言行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稳定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学校保卫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统筹协调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和政策性的信访问题,履行向学校党委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建议的职责;

(三)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代表学校受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学校各部门、单位交办、转办信访事项,并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落实;

(四)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认可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的,提交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查;

(五)调查研究重大信访事项,分析学校信访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上报重要信访信息;

(六)负责考核学校各部门、单位信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十二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信访工作规定,负责做好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服务。

(二)负责承办学校交办的以及师生员工提出的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按时提交学校转办的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及回复意见。

(四)负责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化解机制,排查师生反映强烈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并落实化解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五)分析、研究本单位信访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专兼结合的信访工作队伍,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信访工作人员,及时、妥善处理本单位信访事项。其职责是:

(一)遵守信访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热情周到、尽职尽责、保守秘密。

(二)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师生反映的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

(三)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工作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

(四)耐心倾听意见,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到位,不推诿、敷衍和拖延。

(五)发生集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与办理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

对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应由学校处理的信访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受理,并向相关部门、单位交办、转办,必要时报学校分管领导。对涉及面广、复杂的信访事项,报学校领导,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召开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学校职责管理范围的;

(二)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重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已经、正在和应当依法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按程序处理。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已经复查、复核终结的;

(二)信访人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认可,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请求的。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应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及时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已经调查核实的信访事项,应明确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尽快办理;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文件规定的,不予支持。

需学校答复信访人的,承办部门、单位先拟出书面答复意见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予以答复;受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单位直接予以答复的,书面答复意见须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七条对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转办或各部门、单位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信访人说明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对上级转送、交办及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应按上级部门要求和领导指定的期限办结。

对接访过程中信访人出现过激言行、突发急病以及集体信访等紧急情况的,要贯彻“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当即予以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处理意见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天内,书面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查请求。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天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校信访工作人员在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时,应严格遵守保密、回避、时限等工作纪律和制度。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督办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督办工作责任制,及时检查承办部门办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现各单位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督办部门、单位收到改进建议后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督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需7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情况,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督办采取网络督办、电话督办、约谈督办、发函督办、实地督办等方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六章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信访责任制的单位或个人,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师生利益,导致信访问题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对应当解决的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人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

(六)违反规定将信访人揭发控告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揭发控告人或单位,造成信访人被打击、报复、陷害尚不构成犯罪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前款涉及的集体责任,该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承担重要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根据情节轻重,对涉事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校党委常委会授权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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